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1年拟申报高级职称晋升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认定和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安排
2021 年拟申报高级职称晋升教师的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认定工作,按照《申报高级职称晋升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见附件 1)有关要求执行,教师所在单位于 4 月 8 日前将申请教师名单与
基本情况一览表(内容格式见附件 2)加盖学院公章,连同 2019-2020-2学期申请评价教师课程安排汇总表(内容格式见附件 3)等有关材料一起报送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并于 12 月 20 日前将相关专家对每位教
师的同行评价结果汇总情况加盖学院公章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二、注意事项
1.本次申报对象为前期没有向所在单位提交过评价申请的教师,已按照《申报高级职称晋升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在2019 年提出申请经学校安排专家听课并作出认定结果的教师,在五年的结果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报。
2.相关教师须根据自身情况对本人是否申报 2021 年高级职称评审作出预判,向单位提出申请。计划参加 2022 年高级职称评审的教师,预计后期可能因各种特殊情况不能在 2021 年安排课程而导致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认定无法如期进行的,应在本次一并提交评价申请。
3.教师所在单位要对本单位申报教师的相关情况进行严格把关,提交的申请教师名单与基本情况一览表、课程安排汇总表等有关材料必须与教师本人核对准确,申请教师名单正式报送学校后原则上不再受理补报,对于因教师没有及时提出申请或者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等个人原因而影响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相关责任由教师个人承担。
4.对于在近 5 年教学比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厅局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教师,原则上不再安排专家进行评价。学院在报送相关材料时应对其中的“获奖级别和获奖时间”进行严格审核。
5.各单位由于各种特殊情况基于临时办法产生的申报高级职称晋升教师的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只限 2020 年当年有效,申报 2020 年高级职称评审但未通过的,可在学校公布本年度职称评审结果后 1 周内向所在单位提出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补充申请,由所在单位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联系。联系人:陈强,联系电话:18563942886,86981301。
附件1.docx附件2:申请教师名单与基本情况一览表(修正表样).xlsx附件 3:2019-2020-2学期申请教师课程安排汇总表(表样).xls